桃源县城管局领导:
本人于2020年8月2日8点30左右自驾车经过双溪口镇,恰逢今日该集镇赶集(农村说赶场),因家里有小孩子想去买玩具,就临时将车停靠在路边去买东西,前后预计20分钟。等我买完东西返回时,发现车辆被锁,留下城管执法空白一张,于是根据电话联系执法人员,态度比较强硬,称不能停靠地段哪怕挺一分钟也要锁车。做为一名尊礼守法的公民,违法应该受到处罚,待城管工作人员来处理该违法行为时,本人配合处理,按照要求缴纳罚款50元。但在缴纳罚款过程中,我发现事情不是我们理解的那样,现请其主管部门桃源县城管局调查核实并向社会反馈调查结果。一是该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根据其提供的城管执法条,本人违法事实是什么?接受什么样的处罚本人不清楚?该执法条落款为双溪口镇城管中队,但公章为桃源县双溪口镇国土规划建设管理所,请问该执法条是否具备行政执法效力?二是其在本人强烈要求下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开始收罚款后提供空白),在该收据上明确留存执收单位(盖章生效)字样,本人提出异议后,该执法人员才将其工号及姓名写在收据联。请问,其能收我的罚款吗?该罚款是否进入地方财政还是被私分?三是做为一名外出务工人员,回家探亲本来心情不错,但家乡出现如此执法犯法,大胆妄为的现象,建议贵局查实,对害群之马必须绳之以法。在本人等候执法人员处理我的违法行为过程中,当地一名货车司机停靠路边不到5分钟,并看到你们执法人员在锁车时其苦苦哀求,无动于衷且进行违法执法,我个人觉得是他们利用公权力,罔顾处罚的最终结果是惩戒故意违法的人,而不是有急事的老百姓。请领导们依据本人举报事实,进行查处! 图片:01.png 罚款收据 图片:02.png 城管执法凭证 图片:03.png 执法单位及公章是二个不同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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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0-08-06 11:51
帖内置顶 – – 2020-08-06 15:01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执法行为依据。①2018年双溪口镇人大会按程序通过了《双溪口镇城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所有停靠车辆只能在停车场或指定地点停靠且必须服从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违者,处50-100元罚款。②2019年按照《桃源县马路市场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我镇在集镇赶集时段由镇城管中队负责对集镇区进行临时交通管制,并禁止车辆通行。综上所述,8月2日您违反了禁止标志将车辆驶入集镇区,且违规停放。城管中队正常执法不存在违规执法问题。 2.公章和罚款说明。我镇城管工作由国土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双溪口镇城管中队归口国土规划建设管理所管理,镇城管中队未设置公章。一直以来我镇严格落实财务程序,所有罚款均严格按照程序全部上交财政,不存在私分截流和违规处置问题。 再次感谢您对我镇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桃源县双溪口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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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0-08-03 10:47
帖内置顶 – – 2020-08-03 10:48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20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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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0-08-03 10:47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20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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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20-08-03 12:38
[quote=常德小蜜,4917451]我知道 这个是临时工 正式的城管是不可能这样执法的 楼主你要相信政府 相信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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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20-08-04 16:52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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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布于:2020-08-04 17:19
别乱停,那里堵车利害,下次过停到边上去(老粮店那时人地方也不收钱);不要显得人外外打工回来的,且是开车回来的,显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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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布于:2020-08-06 11:51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执法行为依据。①2018年双溪口镇人大会按程序通过了《双溪口镇城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所有停靠车辆只能在停车场或指定地点停靠且必须服从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违者,处50-100元罚款。②2019年按照《桃源县马路市场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我镇在集镇赶集时段由镇城管中队负责对集镇区进行临时交通管制,并禁止车辆通行。综上所述,8月2日您违反了禁止标志将车辆驶入集镇区,且违规停放。城管中队正常执法不存在违规执法问题。 2.公章和罚款说明。我镇城管工作由国土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双溪口镇城管中队归口国土规划建设管理所管理,镇城管中队未设置公章。一直以来我镇严格落实财务程序,所有罚款均严格按照程序全部上交财政,不存在私分截流和违规处置问题。 再次感谢您对我镇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桃源县双溪口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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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布于:2020-08-07 10:27
乡镇人大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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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布于:2020-08-07 10:31
乡镇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罚款的执法依据,桃源县法制办应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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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布于:2020-08-08 18:37
双溪口是桃北的一个很穷的乡镇,上不如热市镇,下不如漆家河镇,我多次去过双溪口,也发现该镇城管确实有乱收费的现象,希望双溪口镇政府,本着事实求是处理,这样今后才对双溪口经济发展带来帮助。不改变双溪口投资环境,今后谁也不会去双溪口投资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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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布于:2020-08-08 22:44
外面回来的人读了书会用法了,土政策搞不一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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